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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中華民國歐洲建國計劃書
最后更新: 2023年11月4日 下午1:14    总字数: 22513

中華民國(歐洲版)建國計劃書

世界各國的對外戰爭,包括內戰、絕大多數都是不同民族或不同種族間的宗教信仰與意識形態領域的衝突造成,當然也不排除純搶地盤的戰爭。例如歐洲中世紀的十字軍東征,是屬於宗教衝突。例如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屬於同種族不同民族的衝突。例如八國聯軍火燒圓明園是不同種族的人戰爭,八國聯軍所有國家都是白人一起來打中國的黃種人。例如希特勒發動二戰,純屬搶地盤。

純搶地盤是無解的,只有勝負之分;誰打贏地盤歸誰,不可能調和。但宗教和意識形態與種族及民族都可以調和,例如筆者以三教同源理念設計中華民國歐洲的國旗與國徽是為了表達調和宗教矛盾。除了表現出來的佛教和道教與基督教之外,別的宗教同樣能兼收並蓄;只要不是像法論功和東突一樣,借助邪教的名義行不義之事都信仰自由。至於意識形態,資社之爭在筆者看來毫無意義。老百姓最關心的是有工作能領工資可以吃飽飯不餓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國大饑荒時期餓殍遍野。電影《1942》展現的情景其實已經很溫柔了,事實遠比電影殘酷千百萬倍。筆者自己也是被殘聯拒發殘疾證,而導致找不到工作的殘疾人。對筆者而言,誰能給一份能正常領工資的活幹(不是廉價勞動力或像王精鋼一樣只想讓人幹活卻沒工資發以外)誰就是上帝。民以食為天,資社之爭沒肚子重要。

解決了宗教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只剩下種族和民族問題。解決起來太簡單了,中國被無數外族入侵、最典型的是蒙古滅宋,以致崖山之後無華夏。中國古代能解決這個問題就是靠民族融合,這是最簡單的方案。只是到了解放後中國的民族政策出現了一個哲學悖論,一方面說各民族平等、一方面又說少數民族優惠政策,連高考都有少數民族加分。顯然政策是自相矛盾的,為了解決這個哲學悖論。中華民國歐洲應該取消一切民族與種族的區別,也就是中華民國歐洲的身份證禁止出現民族屬性。包括一切表明身份的證件和履歷表,以及招生和招工招聘與徵兵等活動一律禁止記錄民族屬性。鼓勵不同民族和種族通婚,並且效法中國大陸的計劃生育政策。同民族夫妻只允許生育一名子女,同種族不同民族夫妻允許生育二胎。由於中華民國歐洲實際不允許出現表明民族屬性的證件,對於同民族的夫妻而言、如果想生二胎就會謊稱自己是不同民族,從而事實形成對本民族的否認。久而久之就不會在意自己以前是什麼民族了,最終實現各民族大融合不再區分以前自己屬於什麼民族。而且鼓勵不同種族通婚,由於膚色差異、不存在同種族謊稱不同種族的問題,允許不同種族的夫妻生育三胎。同民族夫妻超生要罰款,同種族不同民族夫妻超生罰款金額減半。不同種族夫妻超生,罰款金額是同民族夫妻超生的1/10或者說同種族不同民族夫妻超生的1/5當然兩種說法是一回事。這只是針對一夫一妻而言,對於一夫多妻或一夫多妻的情況、視多妻和多夫的數量翻倍,也就是妻或夫的數量越多則允許生育的孩子越多。後面會詳細講解中華民國歐洲最多允許一夫五妻,或最多允許一妻五夫。

對於一夫多妻的情況,與丈夫同民族的妻只允許生育一胎;與丈夫同種族不同民族的妻允許生育二胎,與丈夫不同種族的妻允許生育三胎。

對於一妻多夫的情況,有幾位元丈夫就允許生育幾胎。不考慮是否與多位丈夫同民族,也不考慮是否與多位丈夫同種族。同樣也不考慮某個孩子具體屬於哪位元丈夫,所有孩子全部都隨母姓包括姓氏寫在後面的非中文名字。

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的孩子姓氏,由家庭自行決定。最多混血三代人就沒有誰會在意自己從前是什麼民族了,從而真正實現民族大融合。至少混血五代人之後大家膚色就差不多了,從而實現膚色外觀的種族大融合。眾所周知從基因角度出發,黑色皮膚為顯性基因。黑人的混血兒大多還是黑人,至少混血五代對於黑人而言顯然不夠、可能要十代或更多,只要國家政策不變總有融合的時候。

例如中國第一個實施民主革命的康有為,章太炎稱之“國之將亡必有、老而不死是為”其六妻涵蓋中日美三國。按照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婚姻法多娶了一個,視為非法。關於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婚姻法允許一夫五妻,這事後面再說。先說按照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婚姻法有關生育法則,其中國妻只允許生育一胎;其日本妻允許生育二胎,其美國妻允許生育三胎。

至於中華民國歐洲在建國以後實行何種制度的問題,為了加入北約和歐盟的目標、應儘量向西方標準靠攏,在北約和歐盟規定的加入條件內自主制定。例如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婚姻法,就是參照歐洲標準允許同性婚姻。同時也自主制定了一系列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其中一夫多妻是中國延續了幾千年的婚姻制度並不稀奇;而一妻多夫雖然看似匪夷所思,但並非從未出現。

比如女作家丁玲曾同時和馮雪峰與胡也頻二男一起生活,而且丁玲和馮雪峰與胡也頻三人在當時都是社會名人、並非市井之徒,尤其丁玲是民國時期堅決信仰共產主義的進步作家。解放後丁玲在新中國得到很高的榮譽,由此可見一妻多夫在中國並非大逆不道、不僅是民國包括解放後也都沒有遭到絕對封殺,至於一夫多妻在中國古代更是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只是在國際公認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大環境下,很多人利用婚姻騙取錢財的小聰明、讓一夫一妻制躺槍成騙子的幫兇,儘管這不是婚姻制度本身的問題。在筆者看來,這是道德與法律的關係問題。道德原則是人性本善,法律原則是人性本惡。如果用人性本善的原則來制定法律,最終只能得到賞惡罰善的法律;讓好人蒙冤受屈甚至有可能被不明真相的群眾吃瓜,讓壞人奸計得逞甚至在大眾面前扮演道德模範。同樣如果用人性本惡原則闡述道德規範,會發現除了武俠小說裡的“江湖賞善罰惡令”在現實社會根本沒有任何道德真正行之有效;只有虛偽的道德甚囂塵世,每個人都頂著一張假臉表面道貌岸然背地裡陰險毒辣。婚姻也是一樣,嘴裡說我愛你、心中只想如何騙你上當,下手只為了拿走你的錢。法律必須要以人性本惡的原則來制定才可以賞善罰惡,道德只能用人性本善的原則來闡述才可以社會和諧。宇宙是陰陽共生的,人類是善惡同體的;婚姻和家庭是愛恨交織的,金錢和權力是你爭我奪的。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婚姻法,不是基於虛無縹緲的愛情制定、是基於真實的利益制定,基於“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制定。當然道德提倡一夫一妻,但法律不排斥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也不排斥性工作者,就是俗稱賣淫嫖娼行為。只是禁止多夫多妻,如類似換妻等聚總淫亂行為屬於違法。

很多人知道在有些國家,性工作是合法職業;性工作者只需合法辦理相關手續即可正常營業,最典型的是荷蘭與德國。其實只要有人群聚集之處,就肯定有性工作者存在。筆者在小說裡提到過金吉德電影《人類的時間》更是如此,雖然電影本身的劇情不可能在現實社會裡真實出現、但不代表電影揭示出的社會現象沒有真實存在,實際不僅存在而且還很典型。全球最愛自稱道德模範的中國也是如此,比如香港掃黃力度比澳門嚴;有些香港人為此專門過海去澳門嫖娼,就是典型例證。相信以後臺灣回歸,情況也是一樣。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臺灣以前性工作也是合法的;後來臺灣突然宣佈取消娼妓制度,以致很多缺少生計的臺灣妓女遊行示威、反對取消娼妓制度,要求政府恢復。後來政府出臺很多從良妓女就業和創業優惠政策,給從良妓女找到更多生活來源才成功取消娼妓制度。如同香港雖然也掃黃,但暗娼永遠存在。因為臺灣人口基數遠比港澳多,所以臺灣暗娼也比港澳多。回歸後港澳人嫖娼臺灣妓女的情況也會相應增加,大陸免談、避免政治風險,像石雕莫言一樣不聽不看不說最安全。還是說回到臺灣妓女遊行示威的事,這在全世界都是絕無僅有的。全世界再也沒有別的國家聽說過妓女遊行是為了讓政府允許賣淫,可見中國女人很開放並不像西方以為的那麼保守。同時也證明了中國是全世界最神奇的國家,既可以極左也可以極右。中國大陸在文革時期就是極左的例子,中國臺灣妓女遊行就是極右的例子。後來大陸改革開放可以理解為對極左的修正,臺灣取消娼妓制度也可以理解為對極右的矯枉過正。

鑒於中國大陸有丁玲的例子,臺灣有妓女遊行的例子。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婚姻法只是提倡一夫一妻制,對於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情況根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來制定。政府會要求結婚雙方在婚姻登記時,必須同時登記私有財產、包括女方嫁妝和男方彩禮等,如果離婚都必須等價退還。所謂等價是指實物折舊與現金通貨膨脹等因素,全部綜合考慮在內。法律提倡夫妻雙方各自算經濟賬,以求最大限度避免騙子騙婚騙取錢財;法律不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各自算經濟帳,如果離婚允許離婚雙方通過起訴判決財產分配。如果離婚雙方不屬於一夫一妻的情況,可按婚姻法相關規定的計算公式參照判決。

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婚姻法不區分嫁娶,或者說嫁娶不按照男女性別區分、只按照財產區分,包括同性婚姻。不同之處在於同性婚姻只允許兩人同性婚姻,不允許超過兩人的多重同性婚姻。兩人同性婚姻有收養孤兒優先權,法律禁止超過兩人的同性婚姻。被發現有超過兩人的事實同性婚姻時,取消收養孤兒的優先權。已領養的孤兒,取消領養權;但允許多重事實同性婚姻的所有參與人一起離婚,然後其中兩人複婚後再次收養被取消領養資格的孤兒。如果複婚後被取消資格的孤兒已由別人領養,複婚後不得索回以前的孤兒只能另外收養。

男女雙方財產相差在十倍以下,只允許一夫一妻否則違法。男方超過女方財產十倍以上,允許娶第二妻。但第二妻和第一妻財產的總合不得大於男方財產的十分之一,否則違法。女方超過男方財產十倍以上,允許娶二夫。但第二夫和第一夫財產的總合不得大於女方財產的十分之一,否則違法。男方超過女方財產百倍以上,允許娶三妻。但第三妻和第一妻與第二妻財產的總合不得大於男方財產的百分之一,否則違法。女方超過男方財產百倍以上,允許娶三夫。但第三夫和第一夫與第二夫財產的總合不得大於女方財產的百分之一,否則違法。男方超過女方財產千倍以上,允許娶第四妻。但第四妻和前三妻財產的總合不得大於男方財產的千分之一,否則違法。女方超過男方財產千倍以上,允許娶四夫。但第四夫和前三夫財產的總合不得大於女方財產的千分之一,否則違法。男方超過女方財產萬倍以上,允許娶五妻。但第五妻和前四妻財產的總合不得大於男方財產的萬分之一,否則違法。女方超過男方財產萬倍以上,允許娶五夫。但第五夫和前四夫財產的總合不得大於女方財產的萬分之一,否則違法。娶妻(夫)限數可以自己減少,禁止超過。根據結婚時登記的財產計算允許娶妻(夫)限數,僅指結婚登記時當天的財產金額不包括婚後變化。如果出現通過隱瞞或虛報財產的方法娶妻(夫)超限,事後核實則婚姻關係無效並對財產較多一方處以罰款。

一夫二妻離婚,如果三人同時離婚各得三分之一;如果其中一妻離婚,離婚者可得二分之一。允許三人同時離婚後,不願離婚的二人再複婚。如果男方不願意離婚的一妻拿走二分之一,只願給三分之一;假設男方與其中不願離婚的一妻約定複婚協議,在三人同時離婚後複婚。再次假設答應複婚的前妻在離婚後反悔不願複婚時,男方不得強娶前妻;複婚協定不受法律保護,視作無效。

一妻二夫離婚,如果三人同時離婚各得三分之一;如果其中一夫離婚,離婚者可得二分之一。允許三人同時離婚後,不願離婚的二人再複婚。如果女方不願意離婚的一夫拿走二分之一,只願給三分之一;假設女方與其中不願離婚的一夫約定複婚協議,在三人同時離婚後複婚。再次假設答應複婚的前夫在離婚後反悔不願複婚時,女方不得強娶前夫;複婚協定不受法律保護,視作無效。

一夫三妻離婚,如果四人同時離婚各得四分之一;如果其中一妻離婚,離婚者可得三分之一。允許四人同時離婚後,不願離婚的三人再複婚。如果男方不願意離婚的一妻拿走三分之一,只願給四分之一;假設男方與其中不願離婚的二妻約定複婚協議,在四人同時離婚後複婚。再次假設答應複婚的前妻在離婚後反悔不願複婚時,男方不得強娶前妻;複婚協定不受法律保護,視作無效。如果其中二妻離婚,法律不予登記;只允許先離婚其中一妻,離婚其中一妻後、在法律框架內視同一夫二妻家庭,參照一夫二妻家庭離婚其中一妻的情況再次離婚。

一妻三夫離婚,如果四人同時離婚各得四分之一;如果其中一夫離婚,離婚者可得三分之一。允許四人同時離婚後,不願離婚的三人再複婚。如果女方不願意離婚的一夫拿走三分之一,只願給四分之一;假設女方與其中不願離婚的二夫約定複婚協議,在四人同時離婚後複婚。再次假設答應複婚的前夫在離婚後反悔不願複婚時,女方不得強娶前夫;複婚協定不受法律保護,視作無效。如果其中二夫離婚,法律不予登記;只允許先離婚其中一夫,離婚其中一夫後、在法律框架內視同一妻二夫家庭,參照一妻二夫家庭離婚其中一夫的情況再次離婚。

一夫四妻離婚,如果五人同時離婚各得五分之一;如果其中一妻離婚,離婚者可得四分之一。允許五人同時離婚後,不願離婚的四人再複婚。如果男方不願意離婚的一妻拿走四分之一,只願給五分之一;假設男方與其中不願離婚的三妻約定複婚協議,在五人同時離婚後複婚。再次假設答應複婚的前妻在離婚後反悔不願複婚時,男方不得強娶前妻;複婚協定不受法律保護,視作無效。如果其中多妻離婚,法律不予登記;只允許先離婚其中一妻,離婚其中一妻後、在法律框架內視同一夫三妻家庭,參照一夫三妻家庭離婚其中一妻的情況再次離婚。

一妻四夫離婚,如果五人同時離婚各得五分之一;如果其中一夫離婚,離婚者可得四分之一。允許五人同時離婚後,不願離婚的四人再複婚。如果女方不願意離婚的一夫拿走四分之一,只願給五分之一;假設女方與其中不願離婚的三夫約定複婚協議,在五人同時離婚後複婚。再次假設答應複婚的前夫在離婚後反悔不願複婚時,女方不得強娶前夫;複婚協定不受法律保護,視作無效。如果其中多夫離婚,法律不予登記;只允許先離婚其中一夫,離婚其中一夫後、在法律框架內視同一妻三夫家庭,參照一妻三夫家庭離婚其中一夫的情況再次離婚。

一夫五妻離婚,如果六人同時離婚各得六分之一;如果其中一妻離婚,離婚者可得五分之一。允許六人同時離婚後,不願離婚的五人再複婚。如果男方不願意離婚的一妻拿走五分之一,只願給六分之一;假設男方與其中不願離婚的四妻約定複婚協議,在六人同時離婚後複婚。再次假設答應複婚的前妻在離婚後反悔不願複婚時,男方不得強娶前妻;複婚協定不受法律保護,視作無效。如果其中多妻離婚,法律不予登記;只允許先離婚其中一妻,離婚其中一妻後、在法律框架內視同一夫四妻家庭,參照一夫四妻家庭離婚其中一妻的情況再次離婚。

一妻五夫離婚,如果六人同時離婚各得六分之一;如果其中一夫離婚,離婚者可得五分之一。允許六人同時離婚後,不願離婚的五人再複婚。如果女方不願意離婚的一夫拿走五分之一,只願給六分之一;假設女方與其中不願離婚的四夫約定複婚協議,在六人同時離婚後複婚。再次假設答應複婚的前夫在離婚後反悔不願複婚時,女方不得強娶前夫;複婚協定不受法律保護,視作無效。如果其中多夫離婚,法律不予登記;只允許先離婚其中一夫,離婚其中一夫後、在法律框架內視同一妻四夫家庭,參照一妻四夫家庭離婚其中一夫的情況再次離婚。

一夫二妻離婚時,如果男方離婚、二妻不同意時,男方可得三分之一。二妻在法律框架內視為兩人同性婚姻,直到兩人離婚平分財產。

一妻二夫離婚時,如果女方離婚、二夫不同意時,女方可得三分之一。二夫在法律框架內視為兩人同性婚姻,直到兩人離婚平分財產。

一夫三妻離婚時,如果男方離婚、三妻不同意時,男方可得四分之一。三妻視為多人同性婚姻無效,三人離婚、平分財產,允許其中兩人同性複婚。

一妻三夫離婚時,如果女方離婚、三夫不同意時,女方可得四分之一。三夫視為多人同性婚姻無效,三人離婚、平分財產,允許其中兩人同性複婚。

一夫四妻離婚時,如果男方離婚、四妻不同意時,男方可得五分之一。四妻視為多人同性婚姻無效,四人離婚、平分財產,允許其中兩人同性複婚。

一妻四夫離婚時,如果女方離婚、四夫不同意時,女方可得五分之一。四夫視為多人同性婚姻無效,四人離婚、平分財產,允許其中兩人同性複婚。

一夫五妻離婚時,如果男方離婚、五妻不同意時,男方可得六分之一。五妻視為多人同性婚姻無效,五人離婚、平分財產,允許其中兩人同性複婚。

一妻五夫離婚時,如果女方離婚、五夫不同意時,女方可得六分之一。五夫視為多人同性婚姻無效,五人離婚、平分財產,允許其中兩人同性複婚。

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婚姻法充分體現男女平等原則,同時遵循“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同時遵循正常人類生理和心理需求原則,最多允許五妻或五夫。離婚平分財產包括同性婚姻,出現異議時允許通過起訴分配。

中國大陸在解放後頒佈第一項法律就是婚姻法,筆者提議組建中華民國歐洲是為了與大陸對比、理所當然設計第一項法律也是婚姻法,作為與中國大陸進行對比。別的法律依此類推,包括性工作者合法化可以參照荷蘭與德國;既然性工作行業在荷蘭與德國可以正常開展,只要照搬荷蘭與德國相應法律即可。另外臺灣的現政府部門也可以全盤照搬到中華民國歐洲,臺灣立法會同樣全盤照搬到中華民國歐洲。所有政府官員和立委與議員等也可全部照搬到中華民國歐洲,包括議會制度在內一切政府職能都照搬到中華民國歐洲無需半點更改同樣可行。

總體來說,中華民國歐洲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推進。第一階段從佔領加里寧格勒開始,到全部佔領原俄羅斯的歐洲部分結束。第二階段從俄羅斯投降並割讓全部歐洲部分開始,到所有願意遷徙到歐洲的原臺灣公民全部抵達後結束。第三階段從中華民國歐洲移交臺灣給中國大陸開始,到正式加入北約和歐盟後結束

中華民國歐洲建國三部曲之一:

首先第一階段,鑒於中華民國政府在移交臺灣給大陸之前,需要臨時管理臺灣地區、中華民國可先派遣遠征軍進攻加里寧格勒,並在佔領加里寧格勒後成立臨時軍政府管理加里寧格勒。在行政上臨時軍政府隸屬于中華民國政府,類似香港回歸之前的總督府。在軍事上由軍政府管理遠征軍,作戰行動可以由北約統一指揮。如果軍政府認為北約的作戰計畫不符合實情,可以酌情自己指揮。

原則上中華民國海陸空三軍全體出動,日本韓國只需派遣海軍和空軍。中華民國陸軍兵分兩路在波蘭和立陶宛登錄,並接受北約培訓和補給。臺灣和日本韓國海軍可在哥得蘭島停靠,或由北約另外安排合適的軍港停靠。如果選擇停靠在哥得蘭島,遠征軍應將在臺灣拆除的岸基防空系統、按照不破壞哥得蘭島原有建築物的基本原則,安裝在哥得蘭島並投入使用。如果由北約另外安排停靠,則岸基防空系統的使用由北約負責安裝。臺灣和日本韓國空軍可分散安排到波羅的海周邊所有反俄聯盟成員國,並在這些國家的空軍基地接受北約培訓和補給。

開戰準備充分後,參照零傷亡海灣戰爭模式、合理安排分散的各空軍基地依序起飛戰機空襲加里寧格勒軍事目標,同時配合海軍的艦載導彈和位於波蘭與立陶宛的遠征軍陸軍的陸基導彈。力求每天24小時不間斷飽和打擊,比如可用戰機空襲8小時、艦載導彈攻擊8小時,陸基導彈襲擊8小時。同時每輪打擊完成後偵查成效,力求整個加里寧格勒不得再有任何一架能升空的飛機,不得再有任何一個可使用的導彈發射裝置、不得再有任何一輛可開動的坦克和裝甲車與自行火炮等;完全摧毀任何可偵查到的軍事建築,和臨時被俄軍徵用的普通建築等。

達到空襲目標後即可停止,並由位於波蘭與立陶宛的中華民國遠征軍、從南北兩側發起地面進攻,直到會師。並在第一階段結束後,移交加里寧格勒給北約統一分配。原則上為了避免攻佔加里寧格勒後,俄軍使用遠端核導彈打擊加里寧格勒、把在此處的臺灣和日本韓國軍隊一鍋端,應先在加里甯格勒成立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由軍政府和北約統一指揮把遠征軍化整為零,分散到所有與俄羅斯接壤的反俄聯盟成員國。在這些國家的軍事基地接受北約培訓和補給,允許這些國家自願派遣軍隊和前往該國的中華民國遠征軍整編成聯合遠征軍。

當所有分散的遠征軍(含聯合遠征軍)全都準備充分後,由軍政府和北約統一指揮發動總攻。直到俄羅斯投降後,俄羅斯割讓原俄羅斯所有歐洲部分給中華民國歐洲;然後由臨時軍政府移交加里寧格勒給北約,原則上是在會師地點進行分割、並分別移交給波蘭和立陶宛,但具體方案與軍政府無關。

如果北約嫌麻煩,只要波蘭和立陶宛同意軍政府的分配方案、可按照遠征軍南北會師地點分別移交給波蘭和立陶宛,無需北約重新分配。為了減少戰爭時間和帶來的傷害,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筆者認為中華民國歐洲最好是效法美國模式,把中華民國歐洲設計成各自治州組成的聯邦。各自治州可在不違反聯邦憲法的框架內,各州自主法律、自主設立州議會,立法會等。歡迎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加盟國起義,重新選擇加入中華民國歐洲組成的聯邦。

為了吸引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加盟國棄暗投明,可以分三個步驟進行,並以此來對應中華民國歐洲建國的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其對應的步驟。首先第一個步驟,針對政治經濟貿易民生金融外交文化教育科技旅遊財產身份法律和職業生涯等領域、給棄暗投明者優惠條件,懲罰頑固抵抗者。第二步驟,武力佔領加里寧格勒後宣佈黑名單、遣送黑名單人員,保留白名單人員。第三步驟,實施全方位制裁封鎖俄羅斯的進出口業務直到投降後再恢復。每個步驟在實施過程中實際沒有嚴格區分,只是為了講述方便。而且每個步驟的手段都基本類似,但適用物件不同、賞善罰惡的程度不同,當然造成的後果也不同。第一階段只針對加里甯格勒居民,第二階段針對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加盟國;第三階段針對所有在中華民國歐洲的居民,也包括從別處(含臺灣和大陸)來定居的人一視同仁。

1.身份轉換:第一階段中華民國臨時軍政府作為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的駐外辦事機構,與所有加入反俄聯盟的國家建立准外交關係、這裡稱“准”不是正式建交,避免引起中國大陸的反感;直到俄羅斯投降後,臨時軍政府解散;並移交給臺灣來的中華民國政府後,再以中華民國歐洲政府的身份正式建交。

依據加里甯格勒現有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依然按照現有所在地行政區劃和街道門牌號等、為持證者發放中華民國歐洲居民身份證,將俄羅斯更改為中華民國歐洲且不顯示其民族屬性。凡是在任何反俄聯盟國家從事經商工作學習婚嫁旅遊探親交流等活動的俄羅斯人,持有俄羅斯有效身份證件的、均可在當地(當地是指其所在加入反俄聯盟的國家)申請入籍中華民國歐洲,至於其是否申請入籍別的國家(無論是否屬於加入反俄聯盟的國家)均與中華民國歐洲無關。也就是說別的國家是否願意接納俄羅斯人入籍,由該國自己決定。

對於暫未設立中華民國臨時軍政府使領館的國家,比如其身在非反俄聯盟的國家包括俄羅斯境內、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中華民國臨時軍政府移民局辦理入籍申請手續,持證者與中華民國歐洲居民享有同等權利義務;針對沒有辦事機構發放實體身份證件的情況,可以用手機下載電子身份證APP程式。

2.國籍轉換:這是第二階段的步驟,實際與第一階段類似。只是第一階段針對加里寧格勒的居民,第二階段針對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加盟國。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駐外使領館對持有俄羅斯有效護照的公民,為其發放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護照。同時在移交加里寧格勒給波蘭和立陶宛後,戶籍所在地劃歸波蘭的居民、可申請中華民國歐洲和波蘭雙國籍,至於波蘭是否接受其入籍則與中華民國無關。另外在移交加里寧格勒給波蘭和立陶宛後,戶籍所在地劃歸立陶宛的居民、可申請中華民國歐洲和立陶宛雙國籍,至於立陶宛是否接受其入籍則與中華民國無關。無論劃歸波蘭還是立陶宛的居民,均允許其遷徙至位於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中華民國歐洲定居。而且中華民國歐洲駐外使領館兼顧為俄羅斯人更換中華民國歐洲居民身份證的職責,方便俄羅斯人在世界各地都可以領取中華民國歐洲居民身份證。所有領取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護照和中華民國歐洲居民身份證的原俄羅斯人,即自動脫離俄羅斯國籍並宣誓效忠于中華民國歐洲。而且因為中華民國歐洲實行民族大融合政策,所以也不會在護照上顯示其民族屬性。

3.貨幣轉換:這是第三階段的步驟,臨時軍政府解散並移交給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後、中華民國歐洲因為不再擁有臺灣所以如果繼續使用新臺幣就顯得名不符實了,需要另外發行本國的新貨幣。在此之前的臨時軍政府無權發行貨幣,只能使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支付的駐外辦事機構活動經費和各反俄聯盟國的反俄聯盟加盟費。反俄聯盟加盟費不設固定金額,以各反俄聯盟國對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進行經濟援助的名義支付。對於未加入反俄聯盟的國家也能以人道主義援助的名義支付,可使用援助國的本國貨幣(含新臺幣和美元與歐元等)支付給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不同之處在於各反俄聯盟國支付的援助資金可用於軍事領域,而非反俄聯盟國支付的人道主義援助資金不可用於軍事領域、但可用於設立駐外使領館,設立移民局網站和發放居民身份證與護照等民用領域。

凡持有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含從臺灣來的居民)無論以前是否俄羅斯人,均可自由兌換中華民國歐洲的新貨幣。為此中華民國歐洲將會開設貨幣交易所,中華民國歐洲的新貨幣可在交易所內進行實體貨幣交易和保證金形式貨幣交易。沒有中華民國歐洲居民身份證的交易者交易時,無論進行實體貨幣交易還是保證金貨幣交易都必須繳納手續費和印花稅。印花稅按交易的金額收取,手續費按交易的筆數收取。例如進行一球(一百萬刀)交易,一次交易完一球和每次交易一骨與每次交易一腳、其繳納的總印花稅一樣,但手續費不同。如每次交易一骨(25萬刀)給四次手續費,每次交易一腳(10萬刀)給十次手續費。持有中華民國歐洲居民身份證的交易者進行交易時,對於保證金貨幣交易需要繳納的手續費和印花稅減半;進行實體貨幣交易時,減半收取手續費且免繳印花稅。期貨和證券及各類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均採用類似方法收費,現在的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可以把臺灣股市(含期貨等各類金融衍生品)整體轉移資料伺服器到中華民國歐洲繼續交易;對全世界投資者開放交易平臺,同樣是持有中華民國歐洲居民身份證的交易者費用減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貨幣交易所只進行保證金貨幣交易,不進行實體貨幣交易。實體貨幣交易都是由銀行負責進行,如存取款等,且實體貨幣交易點差高於保證金貨幣交易點差兩至三倍或更多。

4.民居保護:戰前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認同俄羅斯的有效不動產憑證。如果在軍事行動中其住房受損,按照拆遷補償方式、在戰後重建過程中,分配約等於原面積兩倍的住宅。對於不需要分配住房的居民,可依照商品房平均價格、按面積算出貨幣價值,得到民房1.5倍貨幣價值的賠償。對於戰前沒有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一律視作反抗者。

反抗者如果在戰後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視為投降。如果反抗者在加里寧格勒投降可以選擇入波蘭或立陶宛籍,至於波蘭或立陶宛是否接收與中華民國無關。如果波蘭或立陶宛不接收,可選擇遷徙到中華民國歐洲生活。但投降者的房產如果在軍事行動中受損,中華民國歐洲不會予以任何賠償。

反抗者如果不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一律視作戰俘享受日內瓦公約規定的待遇。中華民國歐洲會在俄羅斯投降後遣送其回到俄羅斯境內,或在臨時停火期間用於交換己方人員等。無論是否在戰前或戰後有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均有權調查任何居民是否參與反抗活動。

比如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可仿效美國模式設立中央情報局,調查軍事情報和反抗者。直到移交給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後撤銷該部門,或交由中華民國歐洲政府接管。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可仿效美國模式歡迎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加盟國棄暗投明,加入中華民國歐洲組成的聯邦。然後設立聯邦調查局,調查國內外的情報和反抗者。對於戰前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如果其住房在軍事行動中受損、但又被聯邦調查局或中央情報局證明其曾經參與反抗活動,中華民國歐洲政府有權拒絕分配住房或賠償。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訴政府,並由法院公開審理。如果經法院審理後證明當事人確實曾參與反抗活動,中華民國歐洲政府有權選擇剝奪其政治權利,取消其中華民國歐洲公民身份、將其作為間諜遣送回俄羅斯,或交換己方人員等。同樣中華民國歐洲政府也可以選擇赦免,不追究其任何責任;或分配住房,或予以賠償。假設法院最終判決其作為間諜遣送回俄羅斯,如果俄羅斯不承認其間諜身份且拒絕接收則視為無國籍難民。

為了講述方便,筆者先解釋對中華民國歐洲而言、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的區別,避免與美國的機構混淆。中央情報局由臨時軍政府設立,只在戰時發揮作用;俄羅斯投降後移交給中華民國歐洲政府,中華民國歐洲可撤銷該部門或繼續使用。聯邦調查局則由中華民國歐洲政府設立,由於臨時軍政府在俄羅斯投降後會解散、並移交中華民國歐洲給臺灣來的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是否設立聯邦調查局與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無關。但如果設立,在俄羅斯投降前、聯邦調查局由軍政府使用,直到俄羅斯投降後再移交給中華民國歐洲政府。

聯邦調查局顧名思義,是隸屬於聯邦的。如果中華民國歐洲不實行仿效美國的聯邦制度,則聯邦調查局名不符實;而且不利於吸引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加盟國起義,人為增加了戰爭時間和人員損傷。為此筆者強烈建議中華民國歐洲採取仿效美國的聯邦制度,否則很容易激發加盟國的反抗導致戰敗。

5.保險條例:戰前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俄羅斯人,可以選擇無需繳納保費、免費獲得戰爭持續期間的人壽保險,由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官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承保。只要在戰爭持續期間身故,無論是否死於轟炸或流彈、包括死於新冠和自殺或他殺,死者家屬(除非沒有家屬)都能在戰後重建過程中按死亡時間順序依次獲賠。即中華民國歐洲會在戰後重建過程中,從死者死亡時間最早的死者家屬開始、逐漸支付保額直到全部支付完畢,死者家屬必須和死者一樣都是在戰前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如果死者家屬不是在戰前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其人壽保險無效。免費獲得戰爭期間的人壽保險固定保額為一萬美元,如果需要增加保額必須自己繳費。免費獲得戰爭期間的人壽保險僅在戰爭期間起保險作用,在停戰期間無效。假設在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佔領加里寧格勒後,並未立刻進攻原俄羅斯的歐洲部分;此時雙方處於停戰狀態,人壽保險暫時無效。直到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進攻原俄羅斯的歐洲部分,此時人壽保險恢復生效、直到俄羅斯投降後,人壽保險永久無效。

暫時無效和永久無效僅限臨時軍政府贈送的一萬美元保額,不含投保人自費繳納增加保額的部分。保險公司有權調查死者是否曾經參與反抗活動,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死者曾經參與反抗活動、保險公司可視其騙保並拒付保額,如果死者家屬不服可起訴保險公司並由法院公開審理。保險公司有權調查死者家屬是否曾經參與反抗活動,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死者家屬曾經參與反抗活動、保險公司也可視其騙保並拒付保額,如果死者家屬不承認曾經參與反抗活動可起訴保險公司並由法院公開審理。如果經法院審理後證明死者或家屬確實曾經參與反抗活動,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可剝奪其政治權利,取消其中華民國歐洲公民身份、將其作為間諜遣送回俄羅斯,或用於交換己方人員等。假設法院最終判決其作為間諜遣送回俄羅斯,如果俄羅斯不承認其間諜身份且拒絕接收則視為無國籍難民。中華民國歐洲政府也可選擇赦免,不追究其任何責任。如果保險公司調查死者或家屬的能力不足,可委託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協助調查。無論法院如何判決,政府只作為判決的執行者、不參與調查,只有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有權調查。

雖然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本身也是由政府設立,但職能相對獨立。符合三權分立原則,法院和政府各司其職避免權力集中造成獨裁復辟。且法院和政府都是非暴力部門,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可使用法律限制範圍內的暴力。為了避免濫用暴力,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均有權監督對方。如果發現對方的人員違法,可向法院提起公訴。政府對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有行政管理和處罰及監督權,如果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涉嫌包庇對方違法、政府有權無需經過法院審理,直接行政處罰。如果發現局內成員的犯罪,可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也有權監督政府,如果發現政府官員違法,也可向法院提起公訴。對於法院也可能違法的情況,政府應設立檢察院。檢察院與法院不同之處在於審理和監督的區別,檢察院只審理法院內部人員。法院有權審理除法院內部人員以外,別的違法人員、包括檢察院的違法人員,但檢察院不能審理自己的內部人員。即檢察院和法院有權監督對方執法,並審理對方內部的違法人員。

為了避免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的職能重複,中央情報局主要負責處理有明確犯罪行為的案件;聯邦調查局主要負責尚未確認犯罪行為的案件,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來說、未被法院認定為罪犯之前是疑犯,由聯邦調查局負責;被法院認定為罪犯後,移交中央情報局負責。例如疑犯在未被法院判定為罪犯前,只能由聯邦調查局收集證據;證據確鑿後向法院申請批捕,如果獲准批捕標記法院認定疑犯有罪。此時並未公開審理,聯邦調查局有權獨自抓捕疑犯、也可以請中央情報局聯合行動,還可以完全移交給中央情報局負責。抓到疑犯後再由法院公開審理量刑,如果經公開審理法院判決疑犯無罪可當庭釋放。

如果聯邦調查局不服法院判決,無權單獨再次調查疑犯、只能請中央情報局聯合調查,或完全移交給中央情報局調查。如果找到新的證據,只能由中央情報局向法院再次申請批捕。中央情報局有權獨自抓捕疑犯、也可以請聯邦調查局聯合行動,還可以完全移交給聯邦調查局負責。但抓捕疑犯後,只能由中央情報局提起公訴。這是為了避免疑犯利用“一罪不二審”首次洗脫罪名後,無法再次使用新的證據起訴疑犯、導致疑犯逍遙法外,但如果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兩次起訴都敗訴;則絕不允許三審,避免濫用公權力侵犯普通民眾的人權。

如果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濫用私行,屈打成招形成冤案;最後被法院宣判疑犯無罪,蒙冤受屈者可向政府索賠。如果政府拒絕賠償或金額異議,還可向法院起訴政府;由法院公開審理,政府必須執行法院的判決。為了避免獅子大開口的情況,立法會應完善相關法律;比如賠償適用條例,賠償計算公式等。政府可以直接照搬臺灣現有的立法會,並照搬臺灣現有的法律。

例如先假定被告有罪,只是缺乏證據從而推論假定不成立視為無罪;與先假定被告無罪,證據可以推論假定成立視為無罪不同。雖然二者都可以推論出被告無罪,或推論出被告有罪;但必須在兩種推論都能證明被告無罪時,才可以證明原判為冤案且具備索賠資格。如果只有其中一種推論能證明被告無罪,只能證明原判可能是冤案。被告有可能憑此得以無罪釋放,然而不具備索賠資格。比如其中一種推論證明有罪,另一種推論證明無罪、則由法官裁決,或者由陪審團投票決定。如果其中一種推論證明有罪,另一種推論無法證明無罪視為有罪。如果其中一種推論證明無罪,另一種推論無法證明有罪視為無罪且沒有索賠資格。如果兩種推論都無法證明無罪也無法證明有罪,則視為無罪且沒有索賠資格。

6.結婚分房:凡是持有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俄羅斯人,如果與中華民國歐洲的非俄羅斯人(含臺灣和大陸來的華人或別國移民)結婚。在戰後重建過程中可得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分40~70㎡廉租房,結婚雙方都是投降者分40㎡。戰前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與投降者同性結婚分50㎡,戰前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與投降者異性結婚分60㎡。雙方都是戰前申請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居民結婚分70㎡,僅限一夫一妻(含貧困同性婚姻家庭)可分廉租房。

如果根據第四條民居保護,已獲政府分房、或得到賠償的情況,不再重複分廉租房。對於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情況,表示婚姻一方的個人資產超過另一方十至一萬倍、不得分廉租房,包括較為富裕的同性婚姻家庭也不得分廉租房。

7.旅行簽證:凡是持有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俄羅斯人,從俄羅斯境內出發首次來中華民國歐洲旅行(可能俄羅斯稱為叛逃,或類似韓國稱為脫北)可獲贈一千美元旅行費用免單。具體方法是由中華民國歐洲政府指定的銀行,給旅遊者免費發放等額一千美元的信用卡、旅遊者可持卡消費,直到一千美元用完後自動失效。等額指根據旅遊者申請信用卡當天的前一個交易日貨幣交易所美元兌本幣結算價,把一千美元兌換算成中華民國歐洲本幣的金額。允許旅遊者長期使用這張卡,但必須在失效前還卡、使其餘額大於零,否則會自動失效。旅遊者用卡好處是在銀行指定附加這張卡上的合作方,將提供優惠政策。例如用家樂福聯名卡在家樂福購物,可享受會員價優惠、並獲得積分,且積分可兌換禮品。

8.經貿制裁:凡是持有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俄羅斯人,在經貿領域可免受制裁。假設俄羅斯受到制裁禁止出口木材製品或禁止進口鋼化玻璃之類,對於持有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俄羅斯人則允許在限定的金額內進出口特許商品。

9.公職人員:凡是持有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原俄羅斯歐洲部分加盟國公職人員,只要公開發表聲明支持本國起義、脫離俄羅斯聯邦,重新選擇加入中華民國歐洲組建的聯邦。中華民國政府會認同其在俄羅斯投降後,繼續保留其原有公職人員的身份地位不變。如果其發生違法犯罪行為,而導致其入獄;中華民國歐洲政府會在獄中為其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使其基本人權不會受到侵犯。如果是在俄羅斯投降前,被冤枉入獄、中華民國歐洲政府會將其赦免,恢復公職。如果其原有公職已被別人佔有,且佔有者符合任職條件。中華民國政府會為其另外安排工作,且另外安排的工作薪資不低於原有正規(非隱形)收入。

10.起義投誠:凡是持有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原俄羅斯歐洲部分加盟國武裝人員,只要投誠一律照單全收。願意反戈的分散編入遠征軍,不願意反戈的安排當員警或後勤等工作。起義後反戈的保留原軍銜待遇不變,論功行賞與別的遠征軍成員一視同仁。起義後不反戈的,只保留軍銜不變、但是原待遇取消,改為與現任崗位相符的工資水準;投誠者可能比原薪酬高,也有可能比原薪酬低。比如原本是中士,反戈後作戰立功、升為少尉,當然比原來的薪資高。再比如原本是上校,起義後不願反戈、只向政府申請當片警,自然比原來的薪資低。對於頑抗到底的武裝人員,一律消滅。只是出於人道主義,如果生擒則作為戰俘、享受日內瓦公約戰俘待遇,等俄羅斯投降後遣返或臨時停火期間交換己方人員等。

11.棄暗投明:凡是持有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的原俄羅斯歐洲部分加盟國黨政各界(含領導人)知名人士,只要公開發表聲明支持本加盟國棄暗投明、或以加盟國領導人身份主持全民公投脫離俄羅斯聯邦,重新選擇加入中華民國歐洲組建的聯邦。或跳過全民公投程式,直接宣佈棄暗投明。中華民國政府會認同其在俄羅斯投降後,保留其原有身份地位(包括繼續擔任原加盟國領導人)不變。

12.棄明投暗:凡是頑固反抗的知名人士,利用自身威望煽動反抗情緒的頑固不化者、一律嚴懲不貸,發佈通緝令。類似通緝本拉登,或通緝薩達姆等。

13.難民政策: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在第一階段開始前,先與波蘭和立陶宛共同制定難民接收政策。在對俄羅斯人宣佈第一至十二條的政策後,重點實行戰前人口疏散清空措施。具體方法是在進行登陸作戰前對滯留在加里寧格勒的全體人員,使用一切可能的宣傳手段、告知俄羅斯人將爆發戰爭,且波蘭和立陶宛會臨時接收離開加里寧格勒的人。願意入籍中華民國歐洲或波蘭與立陶宛的人允許暫時留在難民營,等戰後重返加里寧格勒。不願脫離俄羅斯國籍的人,由立陶宛負責經由沃金走廊遣送其返回俄羅斯。如果俄羅斯拒絕接收,則作為無國籍難民對待。根據第一至十二條的政策,讓俄羅斯人解決了身份國籍住房婚姻工作等後顧之憂;得以放心離開加里寧格勒,由波蘭和立陶宛幫助其躲避戰火。

第一階段結束後,願意入籍中華民國歐洲或波蘭與立陶宛的人可返回加里寧格勒。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不會在加里寧格勒駐軍,而是把遠征軍分散到各反俄聯盟國。中華民國歐洲臨時軍政府只是臨時管理加里寧格勒,為第二階段做準備。此時願意入籍中華民國歐洲的原俄羅斯歐洲部分加盟國公民,可通過沃金走廊來加里寧格勒或波蘭和立陶宛的難民營躲避第二階段的戰火。直到中華民國歐洲遠征軍佔領其家鄉後,重返家園成為中華民國歐洲的公民。鑒於在俄羅斯投降前可能會出現戰線拉鋸的情況,各國難民營允許其暫時不忙重返家園、等待俄羅斯投降後再返回,同時也不阻止其提前返回家鄉。對於不願入籍中華民國歐洲的原俄羅斯歐洲部分加盟國公民,中華民國歐洲政府會通過一切可能的宣傳手段奉勸其通過歐亞邊境線進入俄羅斯亞洲部分躲避戰火。對於不聽勸告而留下來的人一律視作反抗者,並在俄羅斯投降後、再將其遣送回俄羅斯的亞洲部分,如果俄羅斯拒收則作為無國籍難民對待。直到俄羅斯同意接收,或其願意入籍中華民國歐洲。中華民國歐洲政府有權審核反抗者,根據審核結果有可能判定其為戰俘享受日內瓦公約規定的待遇。並在俄羅斯投降後遣送回俄羅斯的亞洲部分,或在臨時停火期間交換己方人員等。為了避免在審核反抗者的過程中,臨時軍政府濫用職權;臨時軍政府可以仿效美國模式,設立中央情報局;並由中央情報局負責審核,直到俄羅斯投降後移交中央情報局給中華民國歐洲政府。

第二階段結束後,所有未被遣送回俄羅斯亞洲部分的反抗者、一律視為戰俘享受日內瓦公約規定的待遇,直到其願意入籍中華民國歐洲或俄羅斯接受遣返入境俄羅斯的亞洲部分。從第三階段開始,所有未被判定為戰俘的人一律成為正式公民。如果正式公民從事反抗活動一律視為叛國罪由法院公開審理,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只能作為原告方按照法院判決辦理、不能將其視為戰俘,政府無權決定是否將其遣送回俄羅斯。為了審核反抗者是否叛國,政府可以效法美國模式,國家以聯邦形式組建,設立聯邦調查局;調查疑犯,抓捕並向法院起訴疑犯。如果法院判決疑犯的叛國罪成立,政府可將其視為間諜、剝奪政治權利,將其遣送回俄羅斯;如果俄羅斯不承認其間諜身份拒絕接收,則視為無國籍難民。

三個步驟對應三個階段總共十三條措施,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作用。

A.開創了超越以往人類戰爭的固有思維定式,不是傳統意義上為了消滅某具體國家的戰爭;而是直接針對某特定區域(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民眾進行個人身份和國籍轉換,以實現解放該區域民眾、在脫離獨裁統治後,迎來民主制度的修正主義道路。最終完成體現毛澤東思想的紅寶書最高指示:解放全人類!

B.對於領取中華民國歐洲身份證和護照的俄羅斯人,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將依據國內外相關法律、對其提供全方位保護,如住房條件人壽保險結婚嫁娶旅遊經貿和工作等方方面面。吸引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加盟國,棄暗投明、脫離俄羅斯聯邦,重新選擇加入中華民國歐洲組織的聯邦。如果這些加盟國為了棄明投暗而對願意棄暗投明者施加任何形式的迫害,那麼中華民國遠征軍在攻佔並控制這些加盟國後、必將會對發號施令者秋後算帳嚴懲不貸,具體實施迫害者是否屬於被迫奉命行事由法院判決。比如具體實施的人被證實在迫害時手下留情,視為被迫奉命行事。如果具體實施的人被證實在迫害時層層加碼,增加迫害手段、視為主謀的幫兇,按從犯的罪名由法院判決刑期。如果迫害程度嚴重,可判死刑。

C.此舉將從根基上瓦解挖掘撼動崩塌孤立了頑固反抗者,對不願棄暗投明的原俄羅斯歐洲部分加盟國釜底抽薪;對俄羅斯軍心的動搖將是致命一擊,使其無心戀戰甚至起義投誠。若能成功實現,或許將會開創出不戰而屈人之兵的解決國家間領土和意識形態爭議與發展道路選擇新模式及政治策略典範;成為世界各國解決領土和意識形態爭議與發展道路選擇的經典案例,供世界各國借鑒。

D.此舉不僅是在心理上思想上觀念上等精神層面上帶來震撼,顛覆恐慌逼迫俄羅斯的民心軍心黨心正心族群。而且同樣反映在生活上行動上財產上等物質層面上,達到精神與物質、思想與肉體的雙重震撼,增強起義投誠的自發需求。

E.此舉在實行了戰前清空人口疏散措施後,以中華民國遠征軍和北約聯合遠征軍的強大武力做後盾;遠征軍對俄的海陸空天圍剿用兵,不再投鼠忌器。最大限度降低了對俄非反抗者的傷害,在攻佔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過程中、大軍壓境兵臨城下,以城下之盟不戰而屈人之兵;以戰促和,吸引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加盟國棄暗投明、脫離俄羅斯聯邦,重新選擇加入中華民國歐洲組織的聯邦。

F.此舉轉移美日韓和台獨與藏獨及港獨勢力的戰線,以避免其破壞中國和平統一。以中華民國歐洲的複國陽謀,替代分裂中國的陰謀;以名正言順,光明正大之軍、攻佔原俄羅斯歐洲部分,把俄羅斯趕出歐洲。實現中國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同時拔除破壞歐洲和平的毒瘤俄羅斯,解放原俄羅斯歐洲部分加盟國的人民。為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加盟國帶來民主自由,造福全人類。

綜上所述,中華民國歐洲不是在傳統意義上發動滅國戰。實際是在發動解放戰爭,解放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人民、使其擺脫獨裁統治,得到民主自由。

中華民國歐洲建國三部曲之二:

其次第二階段,俄羅斯投降後、軍政府臨時接管原俄羅斯的歐洲部分,並宣佈中華民國歐洲正式成立。同時從臺灣轉移居民和中華民國政府到新國土,轉移完成後移交臺灣給中國大陸。然後解散軍政府,移交新國土給臺灣來的中華民國政府管理。簡單說移交加里寧格勒和臺灣都由軍政府完成,完成後就解散。這是為了避免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臨時變卦,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完成移交後軍政府歷史任務結束,即可解散以完成哈薩克模式從蔣介石到蔣經國的轉變。

中華民國歐洲建國三部曲之三:

最後第三階段,中華民國政府應儘快完成加入北約和歐盟的全部程式。中華民國歐洲正式成為北約和歐盟成員國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提議取消俄羅斯五常資格。取消成功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提議中華民國歐洲成為聯合國五常之一。中華民國歐洲正式成為聯合國五常之一後,解散遠征軍。然後在歐亞邊界線,同時也作為中俄邊界線的烏拉爾地區、設立北約軍事基地,類似板門店朝韓共管區。北約可以招募已解散的原中華民國遠征軍駐守烏拉爾,應徵的原中華民國遠征軍應臨時取消中華民國公民身份、只作為北約軍隊駐紮,由北約指揮不受中華民國歐洲管轄。無論何種原因,原中華民國遠征軍成為北約駐軍以後、如果離開北約駐軍,即可自動恢復中華民國歐洲普通公民身份回國。

中華民國歐洲可以不設立本國正規軍,由原中華民國遠征軍組成的烏拉爾北約軍事基地駐軍負責國防。對於原俄羅斯侵佔的所有歐洲各國領土,由中華民國歐洲與歐洲各國政府談判歸還。談判條件可以用承擔戰後重建經費來交換,簡單說歐洲各國每得到一片歸還的土地、就向中華民國歐洲支援相應比例的戰後重建經費,援助的資金與得到歸還的土地面積成正比。中華民國歐洲與歐洲各國可仿照波蘭和烏克蘭不設軍事邊界,只區分行政邊界且允許雙方公民自由往來。但是自由往來僅限中華民國歐洲公民,不包括來中華民國歐洲的中國大陸公民。如果中國大陸公民經由中華民國歐洲進入歐洲,由歐洲各國自己決定是否簽證。

中華民國歐洲可以仿照美國模式設立國民警衛隊,用於負責國內治安。隨著原中華民國遠征軍逐漸退役,北約可在中華民國歐洲新招募公民脫籍入伍。脫籍指應徵入伍者,自動臨時取消中華民國歐洲國籍。直到無論何種原因(含正常退伍和違反軍紀被開除等)離開烏拉爾軍事基地後,即自動恢復中華民國歐洲普通公民身份回國。北約必須保證在中華民國歐洲招募的各類人員,只負責駐守烏拉爾地區;如果出現特殊情況,需要派往別處執行任務、必須事先通知中華民國歐洲政府,並征得派出人員家屬(除非沒有家屬)同意。除了在中華民國歐洲招募的人員,北約是否派遣別國人員駐守烏拉爾地區、由北約自己決定,無需通知中華民國歐洲政府。如果北約不同意解散中華民國遠征軍,則中華民國遠征軍自動轉為正規國防軍。並且中華民國歐洲無需在烏拉爾地區設立北約軍事基地,由中華民國歐洲自己的正規軍負責國防。不同之處在於如果設立北約軍事基地,北約可在軍事基地劃定範圍內建立企業。製造軍工或開採煤礦和石油與天然氣,建設各類電站(含核電站)向歐洲(含中華民國歐洲)供應能源用於換取軍費;理所當然烏拉爾基地駐軍的所有軍餉和費用全部由北約承擔,反之如果不設立北約軍事基地則烏拉爾地區由中華民國歐洲政府自己管轄並承擔相應的國防費用。

1 長城計畫:眾所周知美國在以前特朗普執政期間,計畫修建美墨邊境牆被戲稱為簡易版中國長城。但由於現任拜登政府採取與特朗普不同的移民政策,導致美版長城無疾而終。地球人都知道,中國是全世界最會修牆的人。因為在大氣層週邊(不包括比國際空間站更遠的外太空)唯一能用肉眼看到的地表建築就是中國長城,所以不僅是地球人都知道、很可能連外星人也知道,如果有的話。相比之下別人修牆技術再厲害也不可能超過中國,而且中國被稱為基建狂魔;中國的經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屬於建築業的功勞,包括蓋房子、修公路,架橋等。中華民國歐洲要戰後重建,也可效法中國大力投入基建。比如在烏拉爾山脈修建歐洲版長城,作為中俄邊境線。曾有人用現代科學統計出中國長城修建路線是精心測算的結果,總是能修在山脈的最高峰處沒有半點偏差。中俄邊境牆同樣可以用類似方法修建,從而以此世界第一超級巨大投資拉動中華民國歐洲的經濟增長和戰後重建。不同之處在于中國長城烽火臺是用來燃燒狼煙的,筆者設計的烏拉爾山脈長城烽火臺不是用來燃燒狼煙、而是安裝防空系統,位置越高則探測距離也越遠當然防空系統效果就越好。這是指如果由中華民國歐洲自己管轄烏拉爾地區的情況,如果由北約軍事基地駐守烏拉爾。則烏拉爾雖然在名義上類似板門店朝韓共管區,但實際是北約管轄、與中華民國無關,由北約自己決定如何防守。如果北約也想在烏拉爾山脈修建歐洲版的長城,北約可以選擇自建、也可交由中華民國歐洲承建,但承建費用由北約支付。還可公開招標,允許中國大陸投標。

2 轉化核武:為了解決俄羅斯核彈對人類和平的威脅,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應該致力於轉化核武。將原俄羅斯歐洲部分的所有核能材料,包括俄羅斯在投降前未能發射的核彈;以及在撤退到亞洲的過程中,沒來得及搬運到亞洲的核彈與原材料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為了確保中華民國歐洲和整個歐洲的能源供應不受影響。中華民國歐洲應加大科研投入,找到拆解並利用核武轉換為電能的最佳方法。比如將爆炸形式的核武轉變為緩慢釋放能量,將核武轉化為電能、而不僅是簡單銷毀核武,造成能源浪費。比如有個叫劉本良的核子物理學家,被稱為中國版特斯拉(指科學家特斯拉,不是特斯拉電動車)現在美國工作。劉本良的研究方向是冷核聚變,使用冷核聚變原理製作的電池能續航幾萬年。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永遠不用給手機充電;永遠不用臨時停下電動車,到處找充電樁。會給普通老百姓帶來更大的生活便利,中華民國歐洲也應該加大利用廢棄核武轉換電能的研究。讓中華民國歐洲把原俄羅斯遺留的核武全部轉化為發電站原材料,使中華民國歐洲成為沒有核武、只有核電站的國家,為全人類和平做出貢獻。

沒有核武、只有核電站


3 稱謂釋義:為了方便讀者理解計畫書稱謂的中國,特此說明。計畫書稱謂的中國在地理概念上,包括中國大陸和臺灣及周邊(含釣魚島)附屬區域。可理解為在中國統一臺灣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是一國兩府。在俄羅斯投降以前,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歐洲的關係也是一國兩府。分別是在中華民國歐洲的臨時軍政府,以及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直到俄羅斯投降後,軍政府移交臺灣給中國大陸時;中國結束一國兩府狀態,成為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再到軍政府移交中華民國歐洲給臺灣來的中華民國政府後,軍政府解散。中華民國可改名為中華民國歐洲版簡稱中華民國歐洲或直接沿用中華民國稱謂不變。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嫌麻煩決定沿用中華民國的稱謂,可以照搬臺灣的政策和法律與國旗及國徽不變。但如果改稱中華民國歐洲,應更改政策和法律與國旗及國徽、向西方靠攏以達到加入北約和歐盟的標準,至於是否接受筆者的提議則由中華民國歐洲政府決定。這裡說筆者的提議,是指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婚姻法;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國旗,筆者設計的中華民國歐洲版國徽。以及恢復性工作者的合法地位,禁止任何證件記錄持有者的民族屬性;還有以人性本惡原則制定法律,以人性本善原則闡述道德等內容。與筆者的提議不同,中國大陸法律與道德體系是基於相同原則設計的。中國大陸把道德作為好人在遵守法律之上的升級版,把違反法律當成壞人在道德之下的降級版。這就造成法律與道德有時候會出現哲學悖論的問題,因為大多數時候雖然法律與道德相一致;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時法律與道德也會自相矛盾,所以法律與道德本就不同、不適合於相同原則,只能分別設計其原則。當法律與道德與產生矛盾時,才不會出現哲學悖論的問題。也就是在特殊情況時,只是為了遵從內心道德而違法、或為了遵守法律而被迫放棄自我內心道德,實際是對立統一的。例如某人因為不道德,所以遭到別人的反對。只要某人沒有違法,就不會受到法律制裁。同樣別人在反對某人時,只要沒有對某人造成傷害;或者某人無法在法律框架內證明自己遭到別人的傷害(比如證據鏈不充分或無效)等情況,別人也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綜上所述,必須以人性本惡原則制定法律、以人性本善原則闡述道德,才是筆者說的修正主義道路。如果正好相反,比如以人性本善原則制定法律、以人性本惡原則闡述道德,或者以相同原則來設計法律與道德(無論是都以人性本善原則來設計,還是都以人性本惡原則來設計)都是錯誤道路。例如中國大陸在文革時期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文革表面上看起來是鬥資批修反右派、但實質是新統治階級利用權力,強取豪奪舊統治階級的財富。正所謂一朝天子一朝臣,在新統治階級和搭上新統治階級順風車的人、掠奪到財富以後成為新資本家,慘遭洗劫一空和沒有搭上順風車的人只能被新資本家剝削。先賢雲人孰無過,有過則改善莫大焉。偉大領袖在紅寶書裡也說過有過則改無則加勉,筆者認為把錯誤的修改成正確就是修正主義。正如筆者說的三教同源,各類宗教本義原是一樣,是傳教的人自己誤解、還以訛傳訛違背初心,為此唐僧才要到西天取經。在筆者看來紅寶書的理論也是一樣,其本意是正確的。但執行的人為了以權謀私,明知其本義是什麼、還故意曲解其本義,以求實現公飽私囊的目標。此即權力滋生腐敗,絕對的權力滋生絕對的腐敗。只有還政於民,以民主權利替代公權力、才可以真正撥開雲霧見青天,三教同源顯本心。此即筆者提倡的最佳道路:修正主義。

……余水

特別說明:余水提出的修正主義不同於中國文革時期,偉大領袖毛主席提出必須要批判的修正主義。余水的修正主義來源於對最早由國父孫中山提出的舊三民主義「民族民生民權」的修正案,余水覺得應該修正爲「民主民生民權」雖然讀音幾乎一樣、但意義大不相同,具體實現方案請參看這本書。余水在這本書裡提出中華民國歐洲應致力於徹底解決民族與種族矛盾產生的根源,消除民主與種族的差異。中國有句老話說:非我族類其心必異,這句話的「族類」包括民族與種族。比如《天龍八部》的悲劇和二戰「猶太大屠殺」都是由此產生,如果所有民族與種族都能大家不分彼此、至少是不在證件中體現,大家自然很容易就能實現民族與種族大融合了。世界需要和平與發展,不需要俄羅斯這樣的戰鬥民族。戰鬥民族這個稱呼不應該是榮譽,應該是恥辱。中國最偉大的總理周恩來同志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才是真正的榮譽,余水希望中國實現和平統一臺灣;避免武統臺灣,避免手足相殘、捍衛中華民國,維護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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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11月27日 下午1:40 1.87%